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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前我市开展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调整工作不再进行。被评为济宁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可参评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仍在管理期内的济宁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如未被评为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按原规定管理至期满。

  市人事局协助做好我市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四年一月六日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3]9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发[2003]39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50名,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以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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