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深化保险企业改革。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执行程序,规范决策和执行行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高管人员、基层单位的业绩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要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良性运转、充满活力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准入机制,丰富市场主体类型并大力培育成熟市场主体,规范发展中介市场,推进保险中介的专业化经营。并将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推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创新。注重在动态监管、事前事中连续监管和促进企业增强控制风险的自觉性上下功夫。尤其将着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七、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要求
治理保险业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局内各处室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要求,真抓实干,不可敷衍塞责,应付了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精神,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把握形势,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自觉性,务必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班子,并于2006年4月25日前将名单报送广东保监局。要明确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定期听取汇报,指导工作,督促落实。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明确目标要求和工作步骤,确定治理重点,制定有效措施。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意把握进程,及时排除困难,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强化责任,严格监督。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如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广东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线索,不得瞒报漏报,更不能压报。要严格督导,严格巡查,上级单位要在下级单位确定若干联系点。广东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查自纠、案件查办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四)深入调研,加强协调。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增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广东保监局各处室要积极配合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常沟通,加强协作,共同探讨有关问题,研究相关措施,形成治理合力。广东保监局将加强与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配合和支持。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