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自查自纠。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经营者进行自我教育、纠正不正当经营观念和行为的一种有效措施,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手段。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从今年4月份开始,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自查自纠,到10月底基本结束。自查自纠分为三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动员部署大会,组织学习中央、保监会和广东保监局的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明确自查自纠的目的和要求。此阶段工作应在4月底前完成。

  2.摸底自查阶段。制定自查方案,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摸清不正当交易的底数,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此阶段工作应在8月底前完成。

  3.纠正整改阶段。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制定整改意见和措施,建立整改承诺、整改台账、整改督导、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抓好整改落实。此阶段工作应在10月底前完成。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在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底数、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自查自纠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要检查经营思想是否有不正当交易是“潜规则、润滑剂”的错误观念,检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要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坚持原则,严肃对待,不走过场。要实事求是,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予以解决。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加大督导力度。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认真研究和提出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广东保监局将对广东辖区内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督查,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上级单位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督查。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定期向广东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自查自纠情况,广东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