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产险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五)促进产险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和产险公司审慎经营的原则。
(六)为保险监管部门日常行政许可工作、保险市场风险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
第十一条 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进行:
(一)健全性。过程和风险是否已被充分识别,过程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明确规定并得以保持。
(二)合理性。控制措施能否实现控制目标。
(三)有效性。控制措施能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评价产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二)独立性原则。评价应由广东保监局或受委托评价机构独立进行。
(三)全面性原则。评价范围应覆盖产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全过程及所有的系统、部门和岗位。
(四)一致性原则。评价的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可比。
(五)公正性原则。评价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六)重要性原则。评价应依据风险和控制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关注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
(七)及时性原则。评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一节 内部控制环境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原则。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保险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产险公司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有效性原则。产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其各项措施应符合本公司实际,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有关制度有效执行。
(三)全面性原则。产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各个业务管理流程和环节、各个业务部门和岗位。
(四)系统性原则。产险公司应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对待,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产生矛盾和冲突。
(五)预防性原则。产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重在预防,防患于未然,避免、防范或减少经营风险。在设立新机构和开办新业务时,应当树立内部控制优先的思想,首先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六)制衡性原则。产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岗位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七)成本效益原则。产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政策。产险公司应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并为制定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提供指导。内部控制政策应:
(一)与产险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相一致。
(二)体现持续改进内部控制的要求。
(三)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四)体现出侧重控制的风险类型。
(五)体现出对不同地区、险种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传达给适用岗位的员工,指导员工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七)可为风险相关方所获取,并寻求互利合作。
(八)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目标。产险公司应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并保持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目标应符合内部控制政策,并体现持续改进的要求。
在建立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技术、财务、经营和风险相关方等因素。
内部控制目标应可测量。有条件时,目标应用指标予以量化。
第十六条 组织结构。产险公司应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
(一)机构设置应根据公司业务规模、经营管理的需要,坚持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部门和岗位设置应遵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