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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保险中介机构

  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其法人机构统一向所在地保监局缴纳监管费。缴费标准和办法请遵照《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附件一)规定执行。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广东省辖区内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向我局缴款。

  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自2005年开始执行。凡应缴未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应于2007年底前一次性补足。

  (四)考试费和资格证工本费

  除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外,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和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均缴入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五)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本着“谁处罚、谁收缴”的原则执行。由中国保监会执行处罚决定的,被处罚单位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在规定期限内缴入中国保监会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由我局执行处罚决定的,被处罚单位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在规定期限内缴入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缴费方式

  各缴款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现金、支票和汇款等方式缴款。缴款人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人全称、大小写金额和款项用途或缴费项目,以便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进行信息分类统计。

  五、报表管理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于次年一季度前向执收单位报送《保险机构缴纳业务监管费报告单》(附件二)。

  六、监督检查

  我局作为执收单位,负责对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对违反有关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给予责令其补缴、不予换发保险业务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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