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7]267号)
驻粤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金融学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级执收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7]199号)和《
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广东辖区内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缴项目和执收单位
非税收入的收缴项目主要包括监管费、考试费和罚没收入。非税收入以前全部由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现调整为:
(一)保监会负责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业务监管费、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费和保监会处罚的罚没收入的收缴。
(二)我局负责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和我局处罚的罚没收入的收缴。
二、缴款账户
原中国保监会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不变。由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的各项非税收入,缴入该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银行账户:7112410189800000130
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从发文即日起开始使用。由我局负责缴的各项非税收入,缴入该账户。各缴款单位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款项,也缴入该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分理处
银行账户:44001400115058900000
三、缴费管理办法
(一)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仍由法人机构统一向中国保监会缴纳监管费,缴费标准和办法请遵照《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附件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