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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州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州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金融〔200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金融产业创新,促进金融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强化广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广州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意见的若干实施细则》,制定《广州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励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金融办反映。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州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相关机构、个人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金融制度创新、机构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本市金融业加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金融创新活动、金融理论研究,为本市金融业发展和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个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广州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参与广州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或金融市场交易的国内金融教育科研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所称个人为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金融专家;所称重要研究成果为上述机构或个人被本市采纳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广州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具体分为创新及突出贡献机构奖、创新及突出贡献个人奖和重要研究成果奖。

  第五条 每一个奖项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奖金数额分别为:创新及突出贡献机构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创新及突出贡献个人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7万元、三等奖5万元;重要研究成果奖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3万元。如无符合标准的奖项,可以缺额。

  第六条 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申报创新及突出贡献机构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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