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封山育林地、飞播造林地、预备造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因放牧毁坏树坑,影响出苗或苗木生长的,应由林业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责令该养殖户赔偿损失。毁坏林木的,由森林公安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拒绝、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牧公务,态度恶劣,寻衅闹事的放牧人员或养殖户主,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全县成立禁牧领导小组,在禁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县级成立森林资源巡查执法督查大队;各乡(镇)组建以主管乡(镇)长牵头,农、林、牧部门为成员的禁牧组织;各村设禁牧监管员(可与护林员合一),对禁牧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监控。
第十一条 实行严格的禁牧领导责任制和考核制。县林业局是实施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管全县禁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禁牧工作,具体制定和落实本乡(镇)的禁牧方案,村民委员会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本村的禁牧工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及包村干部、村委会与养殖户要逐层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县政府对禁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者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监管不严,屡有野外放养的,要追究乡(镇)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村,对个别家畜放牧户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切实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要指导各村和当地群众制定保护生态环境、实行家畜圈养的村规民约,教育村民相互监督,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保证禁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的禁止放牧的管理工作。县法制办、农委、财政局、水资源局、环保局、公安局、畜牧服务中心、种植业服务中心、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林业畜牧主管部门共同推进禁止放牧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