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禁止放牧家畜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4〕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中心):
为确保禁牧工作顺利实施,稳步推进畜牧养殖业发展,保护我县多年生态建设的成果,加快全国生态示范县建设步伐,现将《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放牧家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ОО四年六月一日
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放牧家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延庆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延庆生态产业区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荒山荒滩、农田林网、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草场等,均定为生态保护区。在生态保护区内,全面实行禁牧。
第三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家畜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实行舍饲圈养,不得在生态保护区内散养放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畜,包括羊、牛、马、驴、骡和其他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
第五条 实施禁牧后,县政府、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家畜养殖户在养殖小区、圈舍建设等方面予以必要扶持,并实行一次性政策补贴,以推进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对违反本办法,坚持散养放牧的,应收回其所享受的政策补贴。
第六条 县、乡(镇)畜牧管理部门和各家畜养殖户,要不断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调整家畜养殖结构,大力发展适宜圈养的良种奶牛、肉牛和小尾寒羊等畜种。
第七条 各乡(镇)、村要在生态保护区设立明显的禁牧标志。全县所有家畜养殖户,都要服从和遵守禁牧办法。禁牧监管员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在禁牧区放牧者,要进行说服劝阻,监督其驱回圈舍。对违反本办法的,乡政府和村委会要责令该养殖户实行圈养。对于屡教不改,继续坚持放牧的,要通过乡村广播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