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要加强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接受市、县有关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使用补偿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延庆县山区生态林管护技术规定
为明确山区生态林管护职责和技术标准,确保管护成效,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要求和《北京市山区生态林管护职责和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延庆县山区生态林管护技术规定。
一、管护人员职责
1.开展林木抚育。在划定的管护责任区范围内按照乡镇林业站制定的实施方案对林木进行抚育,并达到要求标准。
2.监测病虫害。一旦发生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3.搞好森林防火。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戒严期的要求,严格制止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迅速扑救荒火。
4.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盗伐滥伐树木、放牧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乡镇林业站职责
1.编制本乡镇2004-2010年生态林管护实施方案。每年1月1日前编制本年度生态林管护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包括说明书、分类管护作业设计表、投资预算表、作业设计图(1∶10000地形图)、以村为单位管护人员责任区分布图等报县林业局及乡镇政府审批。
2.组织实施生态林管护工作。
3.负责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4.按阶段检查验收生态林管护工作,并做好年终总结。
5.建立健全本乡镇森林资源管护档案,做到文字和图表齐全、分类清晰、详实准确。
三、生态林管护标准
(一)生态林按照中幼林、成林、灌木林三种类型进行管护。
1.中幼林类型主要是指从造林后第二年开始到森林成熟前一个龄级的林木。包括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和中龄林。一般针叶树树龄在30年以下,阔叶树树龄在20年以下。
2.成林类型主要是指达到近、成熟年龄的林木。一般针叶树树龄在30年以上,阔叶树树龄在20年以上。
3、灌木林类型主要是指由灌木树种构成为主体的林木。植被高度1米以上,覆盖度在70%(含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