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乡镇政府按照县生态林补偿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有关规定确定的管护人员,必须填写县财政局统一发放的“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发放卡”,“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发放卡”一式两份,管护人员一份,乡镇留存一份。
第九条 乡镇要建立生态林管护人员档案,并将管护人员名录上报到县生态林补偿办公室,县生态林补偿办公室汇总后,统一编制“延庆县山区生态林管护人员汇总表”。
第十条 县财政根据县生态林补偿办公室确定的管护人员汇总表,将本县应负担的20%补偿资金在当年预算中进行落实,并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补偿资金申请,同时上报本县管护人员汇总表。
第十一条 县生态林补偿办公室负责确定乡镇管护人员汇总表,县财政局根据县生态林补偿办公室确定的管护人员名册和补偿资金申请,在2O日内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科。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依据乡镇林业站的检查验收结果填发《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发放通知书》,作为管护人员领取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补偿资金的发放形式由各乡镇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延庆县山区生态林偿资金发放卡》、《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发放通知书》到乡镇财政科领取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需调换、变更管护人员的,应将退出管护队伍人员的补偿资金发放卡收回,并在15天内上交到县生态林补偿办公室。退出管护队伍的人员,当月管护天数不满10天的,从当月起停发补偿资金;管护10天以上的人员,从次月起停发补偿资金。新加入管护队伍的人员,从次月起发放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科在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补偿资金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工作。
第四章 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财政科要指定专人负责补偿资金的管理,建立管护人员档案和补偿资金发放情况台账。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要采取有效方式,确保补偿资金准确、及时、足额发放给生态林管护人员。
第十九条 各乡镇要保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克扣和挪用。
第二十条 补偿资金年度结余要专项结转。
第二十一条 县农委、林业局和财政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