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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生态林补偿工作,实行“统一管护标准,严格考核”的管理办法。全县统一制定不同林类的管护资金标准,统一制定管护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职责,统一管理管护人员的工资报酬发放。对管护人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以村为单位,以每月出勤情况,履责情况为主,并与工资报酬和管护任用资格直接挂钩。年度考核以管护人员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并以此作为是否续聘为下年度管护人员的主要依据。

  八、生态林补偿工作实行“政绩考核,责任管理”。县委、县政府把林业生态安全,社会稳定和农民增收,列为各乡镇政府统一的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管护队长及管护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生态林组织管理和管护成效方面成绩突出的乡镇,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对由于工作失误、人员失管,使生态林受到破坏、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或违规使用生态林补偿资金、引起群体上访案件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乡镇要把村级生态林管理纳入村级建设的重要内容,把生态林补偿的管护、管理与村主要干部的工资补贴紧密挂钩,严格兑现。

  附件2:
  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及《北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对从事山区集体所有生态林的管护人员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补偿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负担,市财政负担80%,县财政负担20%。

  第四条 补偿资金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五条 补偿资金列入第08类下“林业支出”第0805款“森林生态效益”第080501项“护林人员”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第六条 补偿资金安排年限从2004年开始,暂定到2010年。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市、县安排的补偿资金必须用于对直接从事生态林管护人员的补偿,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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