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林业、农委和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对乡村的护林管护、管理成效进行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管护责任制落实和队伍建设情况;
2.管护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
3.护林人员到岗履责情况;
4.管护质量和标准;
5.管护档案建立与管理情况;
6.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7.管护报酬及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严格考核制度。乡镇政府应对乡、村管护队和管护人员的管护质量、标准进行经常检查,其结果作为对乡村管护管理人员支付报酬的主要依据;县生态林补偿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实施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抽查结果,作为对乡镇管护补偿资金进行调整和做出安排意见的主要依据;市政府组织的检查验收,纳入全县统一考核内容。全年生态林管护补偿资金和管护人员报酬的考核结果和发放情况,年终要以村为单位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管护区内,出现违章用火或违反管护要求的,均应扣减相应管护人员的工资。对不能履行职责、造成生态林损失或出现一次森林火警的管护人员,要取消其管护资格。造成火灾或严生失职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生态林管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管护队和管护人员县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对管护效果差、组织协调不力、生态林受到破坏或违规使用生态林补偿资金的,除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外,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规定,报县政府生态补偿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生态林补偿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延庆县生态林补偿工作组织管理规定
为认真落实我县《关于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加强生态林补偿工作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生态林补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领导机制。县委、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对全县生态林补偿工作实施宏观的组织领导。乡镇党委、政府作为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市、县政府的要求,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管护任务,落实管护责任,严格考核验收,管好补偿资金,平稳有序地开展工作。行政村是具体的实施单位,要明确领导分工,组建管护队伍,把管护任务具体落实到山头、地块和每个管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