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生态林管护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生态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1.按照生态林的中幼林、成林和灌木林地三种类型,进行林木抚育。

  2.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扑救。

  3.制止乱砍滥伐森林和林木,非法毁林挖沙采石和侵占林地行为,发现异情及时报告。

  4.及时发现和报告林木病虫疫情,并积极参与各项防治活动。

  5.阻止捕猎野生动物和乱移乱挖乱采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情况;

  6.阻止进入管护区内放牧毁林、破坏林下植被的行为;劝阻无效,要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生态林管护人员要实行规范管理。首先,实行管护人员“保险合同”制度,每位管护人员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乡林业站与保险公司统一办理团险合同,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另行规定。其次,村委会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责任书,具体明确队(组)长的职责分工;明确管护人员的四至界限、面积、责任、质量要求;明确管护年限和内容;明确报酬和奖惩措施。责任书年限原则上按年度签订,管护人员不得随意变更或转让。

  第十九条 管护、管理人员可以分别采取按出勤工日计酬,按管护面积计酬或按具体工程项目计酬等多种方式。按规定完成管护任务、达到质量要求的,兑现管护报酬。报酬支付形式由本人持身份证、补偿资金发放卡到乡镇财政科领取。

第五章 管护人员的选用原则及条件

  第二十条 坚持用工本地化。村级管护人员原则上从本村农民中选用;本村集体生态林面积较大,管护人员不足的可从本乡镇邻村农民中选用。乡级管护大队管理人员,在乡镇范围内优先选拔。

  第二十一条 坚持有利于农民就业和增收致富。在基本条件、管护面积和工资报酬同等的条件下,对低收入户的家庭成员、自留山和责任山的承包户、承包租赁生态林的大户、变放牧为圈养的养殖专业户可以优先选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选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管护人员的条件、名额和考核标准,采取村民自愿报名,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评定,或投票方式择优选用。然后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布七天,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人员确定后经乡镇政府统一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态林管护、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具有本地常住农业户口、年龄原则在男劳力18-65周岁,女劳力18至55周岁、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备参加抚育和防火等方面的管护技能和体能条件。年龄条件放宽者,报乡镇政府审批。从事二、三产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有相对稳定职业的村民,或享受定补的村支部和村委会干部不列入专职管护人员选用和补偿范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