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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乡镇政府是实施山区生态林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村为具体实施单位。乡镇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生态林,要明确管护范围、面积和权属,制定实施方案,把管护任务具体分解到村,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每个管护队和管护人员。具体工作由乡镇林业站组织实施。

  第八条 管护人员一般按照中幼林100-300亩/人,成林200-400亩/人,灌木林300-500亩/人的标准配备。各村可根据生态林的地理分布,管护的实际难易程度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乡镇政府要结合地形、交通、火险等级、人畜活动等条件,对生态林实行分类管护。指导各村编制管护分布图、配备管护人员,明确责任区划,达到图表与实地一致、任务与人员匹配、管护报酬与考核结果相同的要求。

  第十条 乡镇政府要组建乡级生态林管护专业队伍和村级管护专业队(组)。乡镇级管护大队要少而精,主要负责生态林管护的综合巡查,并按责任区对村级护林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村级管护队伍,重点完成管护区内的抚育和管护任务。县巡查大队对乡镇村管护队伍具有指导、督查职能。在全县形成上下协调、稳定有序、相对独立的生态林管护体系。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要采取不同形式,积极开展乡村两级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法规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培训,不断提高看护人员的管护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建立完整的生态林管护档案,做到归档及时、资料完备、内容真实、图表齐全。

第三章 生态林管护关系的确定

  第十三条 各乡镇的生态林管护,在不变更承包关系,不改变林地权属性质的前提下,坚持属地管护和“谁选派、谁用人、谁管护、谁付酬”的原则,由乡镇政府统筹协调安排,确保责权利的统一。

  第十四条 凡依法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享有自留山、责任山或取得租赁合同使用权的权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均由乡镇政府、村委会统一选派、管理和考核管护人员,工资报酬由乡镇政府从补偿资金中支付。坚持自行管护的,管护费用全部由权利人承担。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责任区、社会单位及个人认养形成的集体生态林地,凡列入生态林补偿范围的,由乡村统一管护。坚持自行管护的,不享受生态林补偿政策。

  第十六条 由于移民搬迁等多种原因形成的跨乡域生态林地,既可由林权单位组织护林人员进驻管护,也可通过协商,委托就近乡村实施管护。村与村之间存在权属界限不清的生态林,在未确权之前,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管护。乡镇之间或乡镇与开发、租赁单位之间有权属争议或管理责任暂时难以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县林业局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林权确认以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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