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4〕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中心):
为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04〕25号)的精神,提升我县绿色生态建设水平,实现山区农民的养山就业,促进我县山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将《延庆县关于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延庆县生态林补偿工作组织管理规定
2.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延庆县山区生态林管护技术规定
二ОО四年十一月一日
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县绿色生态建设水平,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建立起稳定长效的生态林管护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04〕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区生态林是指经区划界定在本县农村集体所有的山场上人工种植或自然生长的成林、中幼林和灌木林。
第三条 全县生态林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养山就业,规范补偿,以工代补,建管结合”的方针。乡镇政府根据既定任务、结合不同林类的管护资金标准和应付管护人员的工资报酬数额,以村为单位,选聘管护人员,签订管护责任书,而后由乡林业站组织签订保险合同,实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 生态林建设管护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8∶2比例投入,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执行年限暂定到2010年。
第五条 按照生态林建设管护任务、目标、奖励、责任“四落实”的要求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林业发展决定》的精神,生态林管护就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县委主管书记、常务副县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林业局、财政局、农委和发改委等主要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生态林补偿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设林业生态工作站具体负责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县林业局负责生态林的管护面积核定,制定管护办法,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乡镇林业站进行技术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县农委(山区办)负责生态林补偿机制的相关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生态林管护资金的匹配与拨付,实行全程监督、专项检查和配合跟踪审计等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