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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强泥石流易发区险村险户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凡外迁到县城及小城镇(延庆镇、永宁镇、旧县镇、康庄镇)规划区域内的农户,个人必须有住房,要求转为小城镇户口的,户籍管理部门可凭县统一印制的《搬迁申请书》、《搬迁协议书》(复印件)、《县政府批准通知书》,为搬迁户办理小城镇手续。农转非办投靠的,夫妻投靠:投靠人要求年满30岁,有固定住址,有自己的住房,孩子不能超过18周岁,独生子女可放宽到25周岁。老人投靠子女:要求所有子女必须都是非农户,投靠人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

  第十九条 搬迁户子女入学采取“就近”入学的原则安置。需要在县城以外的中小学入学的学生,凭迁出地乡镇政府、迁入地乡镇政府和山区搬迁办公室开出的证明交由教委,由教委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凡是搬迁到县城的搬迁户需要出具迁出地政府、现居住地街道委员会和山区搬迁办公室开具的证明交由教委,教委视学校生源实际情况,在就近入学的原则下,指定相应的县城学校接收。

  第二十条 整建制搬迁建新村的搬迁户,搬迁地、房屋、土地等生活资料由县政府统一安置。自愿分散搬迁的搬迁户,其房基地、口粮地、就业安置等事宜由搬迁户与接收村协商解决,并签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次搬迁人口统计截止日期为:2003年3月31日。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延庆县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泥石流易发区搬迁工程的总体规划及有关政策和办法,审批乡镇年度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工程进展情况,负责搬迁补助资金的兑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山区强泥石流易发区搬迁工程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县政府将市政府批准下达于我县的山区强泥石流搬迁任务指标在原调查的基础上,分解到有关乡镇。乡镇政府行政正职为搬迁工作第一责任人,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乡镇与险村、险户也要分别签订搬迁合同。有关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搬迁组织机构,安排办事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专人负责本辖区的搬迁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证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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