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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强泥石流易发区险村险户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搬迁户房前屋后的所有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报林业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搬迁户的债务需彻底结清。搬迁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带走集体财产。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搬迁工程资金设立专户储存。县山区搬迁办公室设立专帐,实行专户专人管理。各乡镇也要专人管理,由财政部门严格财务会计管理,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搬迁工程实行报帐制。

  1.整建制搬迁,由接收方(公司法人单位)承担建房的:在接收方与县政府签订搬迁协议后,拨付直接搬迁费用的50%作为启动资金。全部竣工,经搬迁领导小组验收通过,交付使用后再兑付搬迁费用的50%。

  2.分散搬迁户申请被批准;土地、山场、林地等承包合同解除;债权、债务结清;房屋拆除;凭接收乡镇、村开出接收、安置证明,公安部门(派出所)办妥户口转移手续,经乡镇、县搬迁办公室核查后,一次性以存折形式给予搬迁户兑付搬迁补助款。

  3.敬老院安置的按每人搬迁补助标准拨付敬老院,以后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搬迁的前期费用、工程管理费及监测费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由市、县配套资金中列支,提取比例为工程直接费的1.5%,主要用于规划、勘察记录、建立档案及信息化系统、人员培训、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验收和审核等。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份,搬迁办公室向市县写出搬迁工作报告,接受市、县有关部门对市拨资金和县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检查由县政府牵头,会同搬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对搬迁工程进行联合初步检查,并将初验情况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搬迁工作完成情况以市政府验收为准。市县检查验收时,乡镇负责提供:工程总结、申请验收报告、搬迁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搬迁户名册,搬迁档案等),财务决算报表及资金使用凭据,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

第六章 工程涉及问题

  第十七条 积极吸纳社会资金,鼓励社会法人参与搬迁。在妥善安置搬迁户生活后,凡是投资搬迁的公司、法人可享有所搬范围内的资源、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和符合国家政策的经营开发权。搬迁范围内的资源使用权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取得使用权后方可进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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