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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强泥石流易发区险村险户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搬迁补助范围

  1.动迁前在辖区有正式户口者(以核查后派出所的正式户籍为准)。

  2.现役军人(指义务兵)、现行服刑人员、农转非的在校生,随同搬迁,享受搬迁补助。

  3.有合法婚姻手续,但因户籍政策未迁入属地进行户籍登记的,可凭结婚证书和镇村搬迁证明享受搬迁补助。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搬迁补助:(1)动迁前死亡的;(2)在动迁过程中,搬迁户变卖房屋的(2003年3月31日之后)。

  第七条 搬迁补助标准

  1.下山入川插村、乡镇内中心村吸纳和乡镇内插村的搬迁户每人给予11000元补助。

  2.迁往县域外的搬迁户,按户籍人口每人给予10000元补助。

  3.入住敬老院每人给予11000元补助。

  4.对进入县城和小城镇购商品楼的搬迁户,凭房屋产权证 (年度内)每人一次性给予12000元补助。

  5.整建制搬迁建新村,每人补助标准12000元。

  6.搬迁范围内的非农户在搬迁地有房屋、有土地、有山场者视同搬迁。按照不同模式享受不同标准的补助款。有房、无土地、无山场者每人给予5000元搬迁补助。

  7.搬迁范围内,有户口、有口粮田、无住房、人户分离者每人给予5000元补助。

  8.县内接收村帮助搬迁户买旧房的,接收30人以下补接收村1500元/人;接收31-50人补2000元/人;接收51人以上补3000元/人。

  9.凡在泥石流高危区的(包括整建制搬迁村),无人、无户口、有房者,视房屋质量不同区别给予拆房补助款:土石结构房屋每间补300-400元;砖瓦结构房屋每间补500-600元。

第三章 搬迁后资产处置

  第八条 整建制和分散搬迁户迁出后,原住房必须由个人全部自行拆除。分散搬迁户迁出后,原住房逾期不拆除的视同放弃搬迁,不享受任何补助。

  第九条 由公司法人单位承担建新村模式的, 整建制搬迁后遗留的山场、土地、林木等依法通过土地流转取得使用权;分散插村搬迁户迁出后,与原所在村的山场(包括自留山、责任山)、土地等相关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合同书、林权证等法律文书由原签订合同、发证机关负责收回,所遗留的山场、土地、林地等全部资源,收归集体所有,由原所属乡镇或村管理。内迁的搬迁户可以保留原承包合同,但不享受迁入地的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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