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强泥石流易发区险村险户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延政发〔2004〕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中心):
为认真做好2004年强泥石流易发区险村险户搬迁工作,特制定《延庆县强泥石流易发区险村险户搬迁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延庆县强泥石流易发区险村险户搬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6号)、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管理办法》(京政农发〔2004〕10号)和《延庆县关于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作的意见》(延政发〔2003〕98号)文件精神制定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延庆县2004年-2007年山区强泥石流易发区险村(片)农户的搬迁工程。
第三条 山区强泥石流易发区搬迁工程要坚持富裕农民,保护生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乡镇为主,多种形式,先易后难,就业为先,迁户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搬迁政策
第四条 搬迁范围和形式:
1.搬迁范围是指本市、县土地部门和水利部门确定的泥石流易发区的险村、险户。
2.形式有两种:(1)外迁。有四种模式:一是整建制搬迁在川区建新村;二是下山入川分散插村;三是进城购商品楼;四是迁出县外。(2)内迁。有四种模式:一是乡镇内中心村吸纳;二是乡镇内分散插村;三是乡镇敬老院安置;四是房产置换(包括承包土地、山场)。
第五条 凡属于搬迁范围内的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首先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村委会根据搬迁户的意愿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山区搬迁办公室)同意后,搬迁户与原地乡镇政府签订搬迁协议书方可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