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4〕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做好我县义务兵优待工作,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同意县民政局制定的《延庆县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延庆县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县民政局 二ОО四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做好我县义务兵优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县入伍的义务兵,以及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延庆籍大学生在当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发放期限为两年。
第三条 服现役的士官、军队院校学员、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从北京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生中征集的非本县户籍入学义务兵和非本县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延庆县的优待金。
第四条 义务兵优待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负担。
第五条 城镇义务兵按照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标准进行优待。具体标准是: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按每年1万元进行优待。
第六条 农村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全市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优待。具体标准是:农村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按每年4200元进行优待。
第七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可增发奖励金。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是:被中央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发放一次性奖励金2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发放一次性奖励金1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发放一次性奖励金600元;荣立三等功的,发放一次性奖励金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