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关于县城及其周边地区垃圾清运收费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4〕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县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县城及其周边地区垃圾清运收费办法》已经县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县城及其周边地区垃圾清运收费办法
(县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
第一条 为保证垃圾清运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京渣字〔2002〕第77号)文件及延庆县物价局(延价(管)字〔2002〕第39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内居民小区住户每户每年缴纳垃圾清运费30元,由物业公司向房屋产权单位(人)收取。
第三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设置垃圾桶,每桶每月缴纳垃圾清运费120元,由市政管委收取。
第四条 垃圾管理区域内涉及延庆镇部分村街的垃圾清运费,今年暂定20万元。由镇政府参照居民收费标准自行筹措收集。
第五条 新开发的住宅商品楼,每自然间收取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20元,由市政管委向开发商一次性收取。
第六条 自行清运的单位或个人,应交纳生活垃圾消纳场管理费每吨15元,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管理费每吨1.5元。
第七条 各收取单位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收取的垃圾清运费汇总到市政管委并统一上缴县财政。县财政每年向社会公布垃圾清运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进行修改,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市政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