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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4〕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保障广大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进一步推动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县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延庆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第13次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四年四月十六日

延庆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
(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四年四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按照《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第10号令)的精神,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就业。县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按各单位实际录用的工种为残疾人就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就业的待业残疾人。

  第四条 延庆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划、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安置采取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双向选择的方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应做好待业残疾人的登记、业务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

  第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私营、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经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在0.5至0.9人之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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