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政管委是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垃圾管理办公室,对清运公司进行管理和考核。城管监察大队对管理区域内的垃圾清扫、清运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 垃圾管理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规划确定垃圾收集站点位置。各单位、物业公司、行政村按责任区域负责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垃圾站点设置,不得破坏和私自移动环卫设施。
第八条 卫生环境实行属地清扫。市政管委负责公园、广场、城区主要街道和无责任单位的区域;物业公司或开发单位负责所辖居民小区;沿街单位负责“门前三包”告知书划定的范围;延庆镇、康庄镇负责所辖街村。各责任单位将清扫后的垃圾存放在站点。
第九条 如有个别单位和个人实行自运,必须到市政管委登记,并签订自运责任书,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进行清运,并按照标准缴纳垃圾消纳场管理费。管理部门对其清运行为严密监察,发现乱倒,严格处罚。
第十条 公园、广场、城区街道、沿街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垃圾要密闭清运,日产日清;其它地区垃圾站点要定期清运,站点垃圾不得外溢,堆放量不超过1立方米;垃圾站点做到车走站净。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按照施工进度和要求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停工或竣工后,责任单位必须在半月内完成建筑垃圾的清理清运。
第十二条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第十三条 凡自运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用于异地回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报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车辆整体状况、密封程度应符合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不得泄露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十四条 爱护公共卫生环境,禁止在城区露天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城市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垃圾产生者依照《垃圾清运费收取标准》交纳垃圾清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