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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监察局关于政务公开有关文件的通知


  (四)监督小组要通过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核实和查处,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公开。

  (五)监督小组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应及时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按照《延庆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延庆县政务公开工作评议考核细则
(县监察局 二○○四年九月)

  为促进政府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根据县政务公开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评议考核细则。

  一、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评议小组,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评,考评方式采取平时检查考核和年终民主评分考核。

  二、每个项目均有一定的评分标准,没有开展工作或发现弄虚作假的计0分。

  三、优秀:工作出色,按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创造出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广大群众和上下级比较满意。良好:按要求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基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一般:与工作要求有明显差距或欠缺。

  四、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二级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

  附:《延庆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标准》(略)

延庆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县监察局 二○○四年九月)

  为了切实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有效维护政府诚实守信的形象,特制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乡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或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的“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承诺不践诺。

  (二)应当公开的重点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公开内容没有质和量的具体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三)没有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四)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刁难或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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