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五)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社会公益事业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情况。
(六)涉及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调整变化情况。
(七)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四、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听证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五、预公开时间自县政府做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六、预公开的执行必须依法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凡应实施预公开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延庆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
(县监察局 二○○四年九月)
为了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标准、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程序、公开承诺、践诺情况、考核及责任追究、运行机制、群众满意率、载体建设情况等。
二、督查程序
(一)拟定督查方案。
(二)明确督查时间、督查具体内容、督查方式、参加人员、督查对象。
(三)下发《政务公开工作督查通知》。督查方案经领导审定后,由政务公开办公室对督查对象发《延庆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督查通知单》,通知有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