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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监察局关于政务公开有关文件的通知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表决的形式,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六)做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县人大、县政协领导。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四、重大事项决策的违规处理

  重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监督

  (一)重大事项决策后,四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督查室督办。

  (二)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需做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再做调整。

  (三)县人大对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延庆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预公开制度
(县监察局 二○○四年九月)

  为进一步增强我县民主政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是指县政府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县政府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二、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三、根据县情,应实施预公开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县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县域经济和社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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