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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监察局关于政务公开有关文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强化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事项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科学决策水平。

  二、重大事项界定的范围

  (一)涉及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县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县域经济和社会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七)涉及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社会公益事业重大投资建设的情况。

  (九)涉及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调整变化情况。

  (十)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方能举行。

  (一)会前通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做会前通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议准备。需有会议材料的,应准备书面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到领导班子成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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