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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阳光之爱助学基金的决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阳光之爱助学基金的决定
(延政发〔2004〕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资助我县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使捐资助学事业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让社会各方都能关注教育,支持教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阳光之爱助学基金”。

  该基金的发起人为原昌延联合县 (其行政区划包括现在的延庆县和昌平县)县长、中共中央党校离休干部郝沛霖同志。郝沛霖同志于1940年前,在八路军肖克将军率领的挺进军任7团供给部主任。同年9月至1943年任昌延联合县县长。在抗日战争时期,为创建平北抗日根据地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昌延县任职期间,他心系群众,无私奉献,带领当地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为昌延的建设和发展做了大量工作。离休后,他依然关注着延庆的发展,特别是延庆教育事业的发展,牵挂着贫困学生的上学问题。今年95岁高龄的郝沛霖同志主动将多年省吃俭用积攒的10万元钱,捐给了延庆县的贫困学生,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为了将郝沛霖同志捐资助学的义举发扬光大,发挥助学基金的社会效益,特成立“阳光之爱助学基金”,并将郝沛霖同志捐资助学之日定为每年的“阳光之爱助学日”。县政府将多方争取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募集民间助学资金,号召社会各界献出爱心,伸出援助之手,把爱之阳光洒向特困学生的心田,保证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阳光之爱助学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由延庆县教育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日


  延庆县教育基金管理办公室关于“阳光之爱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阳光之爱助学基金”的合法管理和规范使用,使其确实发挥助学的作用,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和使用

  1.成立延庆县“阳光之爱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延庆主管县长、教委主任及主要捐资者和捐助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延庆县教育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2.“阳光之爱助学基金”的使用须遵照专款专用,讲究实效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按规定用途及时、全额转拨到位,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该基金将随时接受捐资者的检查和监督。并由延庆县教委财务部门对基金的使用进行核算,由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使用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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