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相关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和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和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其所在单位公费医疗、生育保险、大病统筹款中列支。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的避孕药具实行免费提供,由育龄夫妻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城镇办事处对主动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可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乡(镇)、城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调查,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怀孕的,应当限期终止妊娠,对逾期不终止妊娠的,应当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取消在子女入托、上学、就医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及农村集体给予的各项优待;不享受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县、乡(镇)人民政府、各个部门和村(居)民委会提供的优惠政策和奖励。
(二)工商、交通、卫生、农林畜牧、科技、金融等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干部职工的,应当暂时停职,停职期间扣除基本工资以外的一切补贴,直至其终止妊娠。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
《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前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