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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献出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每月的奖励费和一次性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农民和无业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镇办事处发给。

  (三)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的,由委托单位发给;个人委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镇办事处发给。

  第十五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十六条 继续推行县、乡(镇)、独生子女父母三方共同投保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种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各级组织应当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在社会福利、社会助学、集体福利等方面实行独生子女户优先、优惠制度。

  第十八条 县、乡(镇)、城镇办事处的专职计划生育干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兼职计划生育干部实行月岗位津贴制度。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育龄群众初级生殖保健规划,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及生殖健康服务,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依法确立婚姻关系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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