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按规定配备的计划生育宣传员,每年每人给予240元的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实行委托管理制度。
第三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依照
《条例》规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由女方单位核定,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50%;经女方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三个月产假,但减免男女双方三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18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凭《光荣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夫妻双方各5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下简称: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后,再婚前仍享受奖励费,再婚后如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规定而不生育的,重新办理《光荣证》,凭证领取奖励费;再婚夫妻合计有两个子女的,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停发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父母,在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且仍符合独生子女户条件的,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女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初婚夫妻生育第一胎为双(或多)胞胎的,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镇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可享受一份奖励费,但不予办理《光荣证》,不享受本条第(三)项的奖励。
(五)依照
《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不再生育的,按照放弃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程序,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备案,签订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协议后,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