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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整合人口信息资源,开展人口变动和中、长期人口预测工作。建立计划生育、公安、民政、卫生、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人口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估责任制,层层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兑现奖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应当依法同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城镇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没有完成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文明)单位,取消其主要责任人各类评奖资格。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2-8名。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立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1名。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1-2名,每百户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1名。

  第九条 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房屋土地管理、税务、教育、涉农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和规章规定的部门职责,共同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每年对完成乡(镇)、城镇办事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村(居)民委会实行奖励制度。

  县政府每年对完成乡(镇)、城镇办事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给予120-500元的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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