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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6日)修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6〕806号)


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首创担保公司、各担保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调整修订后的《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有关部门。

  附件:
  1.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2.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个体经营用格式)(略)
  3.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格式)(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就业渠道、挖掘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通过失业人员自主和合伙创业带动个人就业,解决失业人员就业。加强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自主和合伙创办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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