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为进站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供企业分站租用,租金参照全国博管会、北京市的有关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对取得突出成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获得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博大贡献奖”。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期间及期满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主要在企业分站从事研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各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进站博士后因病(因事)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做退站处理;对于因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的,可劝其退站,报开发区工作站批准后,办理退站手续。并报北京市人事局、全国博管会备案。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作博士后或进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企业分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博士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签订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提前完成科研项目,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分站及开发区工作站提出提前出站申请,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可提前结束在站的研究工作,办理出站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时,须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开发区工作站和企业分站及流动站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及博士后本人的实际能力和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考评和鉴定。
第十九条 开发区工作站为完成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并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