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企业科研开发和人才培养需要,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和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
(二) 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录用、出站及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博士后实施研究项目,提供研究工作中所需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 会同博士后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单位,定期对博士后研究工作作出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和工作进度向开发区工作站报告。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在40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均可向开发区工作站提出进站申请。具体招收方法如下:
(一) 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可直接向开发区工作站或企业分站提出申请,流动站单位也可直接向开发区工作站推荐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
(二) 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联合对申请者的德才表现、学识水平、研究能力进行考察、考核,按照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拟进站博士,并到指定医院(北京同仁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报开发区工作站审核。
(三) 开发区工作站对拟进站博士的录用进行审核,确定录用人选后,组织开发区工作站、企业分站、流动站、拟进站博士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博士后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正式办理进站手续,报北京市人事局、全国博管会备案。
第四章 研究经费、工资福利及有关待遇
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在企业分站应提供足够的研究项目经费,并向相关流动站支付必要的研究经费。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工资待遇、生活补贴参照所在企业同类(同岗位或同资历)人员的标准发放,并可视其研究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果给予适当的奖励。支付情况报开发区工作站备案。
第十条 开发区工作站可通过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分站解决进站博士后配偶的工作问题;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