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
(京技管字[2001]5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官、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复合型高级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带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建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作站)。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工作站及经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会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建立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制度,并与相关流动站单位签订有关合作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工作站及所属企业分站。
第二章 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在开发区管委会,在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北京市人事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五条 开发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报批拟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业分站资格,审核、编制、报批每年招收、培养博士后的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分站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三) 负责协调各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的招收录用与管理工作,协调与上级单位、流动站单位和其它有关工作单位的联系。
(四) 协助企业分站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协调解决博士后工作、生活上的问题。
(五) 负责对申请获得“博大贡献奖”的优秀博士后的考核、报批工作。
第六条 企业分站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