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贡献奖”实施办法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贡献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励开发区广大员工开拓创新,勇攀高峰,为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决定在开发区设立“博大贡献奖”。
  第二条 “博大贡献奖”是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授予在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荣誉奖项。“博大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评选工作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评选范围:
  在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并为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主要成就和贡献应是在开发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评选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拥护改革开放,具有求实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科研开发中,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应用成效。
  (二)在高新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推动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在高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在获得或运用发明专利、开发新产品方面,替代进口产品或填补国内空白方面成效显著。
  (五)在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业绩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其管理理念及管理方法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创办或管理的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六)在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其承担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取得重大突破,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七)掌握过硬的劳动技能,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方法,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评选工作组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