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核准并提出核准意见,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的账户。公示有异议的,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条 开发区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附表:
1、劳务派遣专项补贴资金审批表
2、申请劳务派遣专项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表1:
劳务派遣专项补贴资金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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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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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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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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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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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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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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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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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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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3个月补贴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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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2个月补贴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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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1个月补贴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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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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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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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经审核,拟同意拨付 劳务派遣专项补贴
人民币 元。
经办人: 复核人: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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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公章)
局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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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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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