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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补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力的办法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核准并提出核准意见,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的账户。公示有异议的,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条 开发区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附表:
  1、劳务派遣专项补贴资金审批表
  2、申请劳务派遣专项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表1:
  劳务派遣专项补贴资金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用人数

 

享受3个月补贴人数

 

享受2个月补贴人数 

 

享受1个月补贴人数

 

申请补贴金额(元)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经审核,拟同意拨付                     劳务派遣专项补贴

 

人民币       元。

 

经办人:     复核人: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公章)

                局长: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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