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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鼓励孵化器吸引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园区转化落地并给予特殊支持。该项支持将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五条 鼓励孵化器做强做大。孵化器经过复核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为在孵企业提供多功能、全过程、专业化服务表现突出的,在购置土地用于扩大孵化器建设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受理孵化器认定及相关支持措施的落实。依照定期受理,集中审批,统一拨付的原则办理。一般程序为:
  (一)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科技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需要评审的,由科技部门组织专家统一评审。
  (三)科技部门根据初审或评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核定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孵化器认定、复核及孵化器发展资金申报等事项的时间安排为:
  (一)每年7月1日至31日为孵化器认定、复核及孵化器发展资金申报时间。
  (二)每年8月1日至31日为孵化器认定、复核申报资料审查、评审和审批时间。其中8月最后一周为孵化器认定和复审通过的孵化器公示时间。
  (三)每年8月1日至11月31日为孵化器发展资金申报资料审查、审批时间,12月1日至31日为最后核准时间,次年第一季度为资金拨付时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部门负责对孵化器及支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拨付,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按照专业领域开展工作。每年年初向开发区科技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孵化经营情况。每两年开发区科技部门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用途,将支持的资金用于孵化器建设和在孵企业的项目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用途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收回专项资金,且5年内不得申报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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