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服务能力。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国家、北京市科技部门已经认定的孵化器可直接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无需重新认定。
第七条 在孵企业的标准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孵化器场所内注册、经营、纳税。
(二)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自有产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有大学以上学历。
第八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孵化器内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度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鼓励各孵化器之间,孵化器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等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服务。项目合作成功的,以年度按照为企业提供服务投入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咨询、市场策划、市场信息、市场开拓、专业管理咨询、政策资金申请、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孵化器对95%以上的在孵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给予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孵化器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国际、国内行业展览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对组织的上述交流活动,每年给予相关支出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孵化器积极申报国家级、北京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累计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对孵化器投资的项目申请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申报科技部、北京市等科技项目的,给予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