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调剂室有符合标准的适宜面积与适宜的布局。
2、药库有符合标准的适宜面积与适宜的布局。应远离污染区,温湿度和照明亮度适宜。
3、根据药品的分类和性质、特点分别设置冷库、阴凉库、常温库;中药材、 “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分别设库贮存。
4、药品贮存基本设置应符合要求:有防潮、防高温、防鼠虫和防火、防盗设施。装置有温、湿度计并有监控记录。
5、按照规定对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
6、近期药品应标明失效日期和注意事项,高危药品单独存放,并设有醒目标识,设置警示性提示牌。
7、应在符合规定、清洁安全、并配备有适宜的设备和设施的环境中进行调剂、静用药调配和制剂工作。
8、对存放于急救站、病房(区)抢救室(车)的急救药品进行管理,确保质量与安全,并可随时获得。
9、医院有药品召回制度。
10、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与医院 HIS 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11、医院配制的制剂应是本院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取得制剂文号的品种。
12、 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 ,胃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物等静脉用药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共10分)
| 1、调剂室按照卫生部《二、三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实行)》(卫医政发〔2010〕99号)检查,小于标准30%不得分。
2、药库面积按照卫生部《二、三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实行)》(卫医政发〔2010〕99号)检查,小于标准30%不得分。
3、无冷库、阴凉库、常温库;中药材、“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不得分。
4、查看现场和记录,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5、按照国务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检查,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6、查看全部药库、药房现场。
7、查看所有药房、静用药调配中心和制剂室。
8、抽查急诊室、救护车和5个病区。
9、现场查看。
10、现场查看。
11、逐一检查制剂生产批件和医院制剂。
12、未建立不得分。
任何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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