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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五)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七)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及费用,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八)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九)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十)依照授权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颁发《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BOT);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TOT);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采用本条第(一)、(二)项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权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年;采用本条第(三)项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权期限最多不得超过8年。

  第八条 市政公用事业实施特许经营,应该通过规定的程序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

  第九条 主管部门授予特许经营权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招标,公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颁发《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

  第十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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