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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拖拉机(包括农用机动三轮车)不得在外环路(不含外环路)以内的路段行驶。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报警器。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

  机动车辆安装的防盗报警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在非盗状态下不得鸣响扰民。机动车防盗报警器的有关规定由公安、环保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除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包括航空伞)不得在城市市区上空飞行。

  第十七条 火车行驶必须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进入市界(北起黄梁梦,南到北张庄,西到林村)的机车,除遇紧急情况外,一律使用风笛。出入市区车站的机车技术联络,应逐步实现采用无线电通讯信号代替鸣笛信号。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部门进行防空警报试鸣,应依照法律程序组织,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的活动,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公告48小时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在市区内申请开办商业、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项目,应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审批手续,并应采取防治措施,场界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已经开办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到环保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 禁止在市建成区内组织露天卡拉OK;组织非经营性的群众娱乐活动,开设地点应征得当地居民委员会同意。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展产生噪声污染的一切活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外的露天公共场所开设舞场或从事其它产生噪声的活动,应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 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应有效地控制噪声,禁止中午和夜间从事装修施工。在室外安装空调器的,应避免噪音对他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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