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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完毕后自行无偿拆除,腾清场地,因故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无条件拆除,并且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各类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书报栏等设施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工业专用管线及其所属构筑物和道路工程等。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填报管线工程规划申请书、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

  (三)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纸(图纸比例尺要求:隐蔽工程1:500,地面工程一般不小于1:2000,坐标高程系统应符合城市统一要求)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 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走向、位置、标高、断面要求进行建设。需作变更时,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新建道路应按规划统筹建设各种地下管线,合理安排用户甩线。新建桥涵应按规划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

  第五十二条 主要地下管线应按道路西侧或北侧布置给水、煤气、电力管线,东侧或南侧布置排水、热力、电讯管线。道路宽度在45米以上各类管线应双侧布置。同类管线应同沟敷设或同杆架设,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设。

  第五十三条 临街建筑配置管线不宜沿街布置,确需临道路一侧布置的,应退出道路红线。

  第五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五十五条 雨水、污水要严格实行分流排水体制。已有合流管道要逐步进行改造。按规划要求需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要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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