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和各县(市)标志性建筑、标志性雕塑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邯郸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建设单位按审定方案报送拟建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临时建筑、低层建筑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二条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最凸出部位计起)。
(一)建筑高度15米以下(含本数)的不得小于4米。
(二)建筑高度15米至24米(含本数)的不得小于6米。
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得小于10米。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室外标高不得擅自抬高。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公共建筑不超过0.6米,住宅不超过0.45米,退让道路红线不计台阶,否则应适当多退道路红线。
第三十四条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亮化。
第三十五条 公共建筑、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六条 多层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按附表一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地界外是住宅、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的,除须满足附表一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十九条(一)至(五)款之规定;
(三)旧城改造区内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南侧新建建筑退让北地界不得小于新建楼高的一倍;
(四)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北侧新建建筑退让南地界不得小于6米;
(五)地界外是河流、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规定:
(一)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视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