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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向广大市民公示

  第十条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除外。

  第十一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的详细规划,须经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在实施中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人员必须具有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没有《法人委托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应突出对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和调控作用。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具体核定。

  第十六条 加强对城市市政和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确保河流、铁路、民航等重点项目用地。

  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须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按城市规划集中布置。城市中心区现有工业企业,应按照城市规划逐步调整,有计划地退出城市中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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