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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外,各类罚没物资必须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组织进行资

  产评估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拍卖行按拍卖程序公开拍卖。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向罚没物资的购买人开具“河北省罚没物资处理交易凭证”。属于机动车辆的,开具“河北省罚没机动车辆处理交易凭证”。

  第十二条 下列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分别交有关部门处理,所得价款应在十日内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一)烟草、盐等专营物资分别交烟草、盐业等专管部门处理;

  (二)危爆物品、放射性物资、枪支弹药、管制性刀具、毒品、淫秽物品、赌具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药品、医疗器械交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四)盗版光盘、录像带、非法出版物等交文化管理部门处理;

  (五)禁止买卖的文物交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六)非法计量器具、国家禁止交易的进口旧服装、违禁物品、伪劣产品和其它无保存价值的物品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销毁;

  (七)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分别交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易腐烂、易变质的鲜活物品和其它易腐变质物品,执法机关应及时处理,并向购买人开具“河北省罚没物资处理交易凭证”,所得价款应在十日内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拍卖行应将罚没物资的拍卖价款直接汇缴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拍卖款后,五日内向执法单位开具“河北省处理罚没物资缴款通知书”。

  第十五条 各级执法机关对暂扣物资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暂扣物资管理制度,做到不挪用、不换用,保持其价值不受损失。

  执法机关暂扣物资时,应向当事人开具“河北省暂扣物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对随案移交的暂扣物资,接收单位应向移交单位开具“河北省暂扣物资移交凭证”。

  对处罚决定应退还的暂扣物资,执法机关应向当事人开具“河北省暂扣物资退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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