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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听政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应由经过培训取得资格,并从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公道正派的专(兼)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四)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

  (二)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程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至二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一名,由行政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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