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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一)补贴残疾职工上岗前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集、管理依照《邯郸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的招工指标,由计划、劳动部门及时下达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残疾人组织兴办经济实体。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福利企业证书,税务部门按规定减免税收。

  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减免的各种税费,应当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和残疾人福利事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分配的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残疾毕业生,只要专业对口,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并应安排适宜岗位。

  第二十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会应当鼓励、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并在技术、资金、生产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从事农业生产困难较大的残疾人,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公益性辅助劳动。

第五章 生活福利和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属于城镇户口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或由社会福利院供养;属于农村户口的,由乡镇优先安置加入敬老院或由村委会实行五保供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在扶贫工作中,应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贫对象,在扶贫资金和物资上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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